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南关区线钢物资经销处,现住长春市。
经营者:孙玲。
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月珠。
申请执行人南关区线钢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2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关区线钢物资经销处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3455904.00元;案件受理费34800.00元,执行费3730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财付通、无阿里巴巴、京东支付宝存款、无工商企业登记、无车辆、经本院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有房屋及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有异议,正在本院审查,无土地、无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本院已经下发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实施高消费。本院已决定对***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拘留措施,因疫情原因,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葛立新
审判员 孟仲达
审判员 张德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