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关区线刚物资经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哲峰,吉林申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关区线刚物资经销处
经营者:孙玲,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月珠,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关区线刚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系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合分公司购买钢材的材料员,是受广合分公司指派到申请执行人处购买钢材的,是职务行为。申请执行人明知道异议人是农民打工人员,起诉时明明知道异议人签收的9张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经手人处所留的电话是“15×××××****”却恶意在《欠条》上将“15××××××907”改成“18××××××907”,且在《欠条》上将“5”改成“8”的痕迹非常明显,肉眼就可看出。并在法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也写的是“18××××××907”,明显让法院送达不到,而采取公告送达缺席宣判的方式,由此让异议人承担还款责任。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注销,从网上“企查查”网站就能够查到法定代表人刘月珠的电话“13×××××****”,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却没有查询送达,故是恶意诉讼。
同时,申请执行人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合分公司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上乙方的签章是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合分公司即王友财,并没有异议的签名,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合分公司委托***购买钢材并承担给付责任的《授权委托书》,而实际上***是王友财雇佣的会计,故***购买钢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应由实际使用钢材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的(2019)吉012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送达程序上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现异议人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执行局查明以上事实,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上述异议主张及理由,实质是对执行依据异议,而非对执行行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管延华
审判员  王洪伟
审判员  孙 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