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执恢484号
申请执行人:南关区钟元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关区钟元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3294号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615.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曹 迪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