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2民初1142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3月25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路远大村。
法定代表人:黎洋,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吉02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吉02民终150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卫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