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2民初1142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3月25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欢喜路远大村。 法定代表人:黎洋,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远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吉02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吉02民终1509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卫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