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723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县。
本院在执行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悦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