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财保386号
申请人***,男,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双峰县。
委托代理人阳嗣荣,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玲,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申请人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夏东村郑家闸。
法定代表人李菊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劳务合同纠纷,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钟平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