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夏东村郑家闸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原审被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区。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民初3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及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诉称,***挂靠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从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处分包了贵州省秀印高速第一标段及第三标段声屏安装的劳务,***以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雇请***从事声屏安装工作,完工后双方对劳务量及工资进行了结算,***向***出具了欠条,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在结算单及欠条上**确认。现***以***、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利息及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并判令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按劳动争议案件确定案件管辖,但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的起诉内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故不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未约定还款的履行地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接受还款的一方,应确定其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选择向本案合同履行地的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浙江互通建设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