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5482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小站镇工业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733933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华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中天大道**科技园研发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31112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