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分公司、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03民初285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分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圣经山路137号。
负责人:杨红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梅,山东晓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伟,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文,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案情需要,依法通知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盛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被告联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艳梅、被告舜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伟、齐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4472元、误工费45000元、物件损失费4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陪护费13500元,合计77472元及案件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2日晚11时左右,原告沿路回家时踩到被告联通公司管辖的线路机井中,致使原告全身掉进3米深的机井里。原告全身十几处肌腱软组织摔伤,井中的水淹没到膝盖,原告呼救多时,有幸在路边经营的理发店大姐拿来两个凳子帮助下才爬出来。原告次日拨打12345热线电话反映并找到联通公司,但未予解决。被告联通公司作为机井所有人对机井应尽到管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联通公司辩称,一、原告的损害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案涉路段为市政施工路段,施工期间全部路面及管理均由市政统一负责。更换井盖具体操作是:市政需要更换井盖时,通知联通公司提前送达,联通公司通知外包单位将井盖送至需要处即可,由市政负责更换。因此,联通公司对案涉事故发生路段没有管理义务,对原告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联通公司对原告事故的发生不知情,其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损害发生和原因,按照原告所述位置,需穿行于施工场地,而在该位置旁边,很明显为人行道。原告弃人行道而进入施工场地,且未尽谨慎义务,其自身有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三、原告各项诉求应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并有证据证实,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请驳回原告诉请。
舜盛公司辩称,原告掉入井盖中与答辩人无关,请驳回其诉请。1.答辩人系文登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权利义务承接单位。2019年9月20日,文登区龙山南路正式开始施工,因施工路段涉及联通公司、移动等多家公司地下管道、管线,故答辩人同日组织召开调查会,答辩人已向各公司告知该路段施工、管道看护及可能涉及到被挖出事宜。2.2019年10月8日,答辩人与文登区福江房屋修缮队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案涉路段由其施工。答辩人不参与具体施工,不存在特意为联通公司免费更换井盖。且联通公司在施工现场安排一名人员对管道、井盖进行看管,后涉案井盖被挖出,该看管人员自行联系联通公司更换、安装井盖。3.案涉井盖的产权及管理权均归联通公司所有,答辩人不负责更换,更没有看管义务。联通公司所称外包单位,答辩人从未与其直接接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2日晚11时许,***回家行至文登区龙山路南首与圣经山路交叉路口处,落入联通公司的线路机井中。事发时,该路段处于施工状态,***落入的机井未加盖井盖。***在事发后通过市长热线要求解决赔偿事宜,市长热线工作人员随即告知文登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经现场查看,要求***找联通公司解决。***摔伤左肘、左肋部及右小腿疼痛十天,于2019年12月3日至文登整骨医院诊治,伤情诊断为:多发肋骨骨折、软组织损伤。***在文登整骨医院支付医疗费854元。2019年12月5日、12月12日***在山东燕喜堂药店支付药费3626.85元,该药店出具的发票上载明药品名称为麝香接骨胶囊、活络消痛片、万通筋骨片、仙灵骨葆片、同仁大活络丸。***在燕喜堂药店购买的药物,没有医疗机构的用药处方,二被告不予认可。文登整骨医院2019年12月4日出具诊断证明,载明***需休息一个周。2019年12月12日该院再次出具诊断证明,载明***需继续口服药物治疗、休息一个月。据此,可以认定***误工期间自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月12日,共计51天。诉讼中,***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时间进行鉴定,后又放弃对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经本院委托威海威明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外伤后需1人护理45天,***支付鉴定费780元。对于***在山东燕喜堂支付的药费3626.85元如何认定的问题:该笔支出未有医疗机构的病历、处方等佐证其合理性及用量的实际需要,且***本人亦陈述在药店购买的药物本人亦未服用完,该笔药费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标准,未有确凿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可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主张因案涉事件导致其百合手机受损,提供2018年2月12日收据一张,载明该手机购买价格为1120元,因该收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采信,且该证据亦不能证明手机在受损时的价值,双方协商同意该手机损失为150元。
综上,因案涉事故给***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854元、误工费5914元(51天×42329/365天)、护理费5219元(45天×42329/365天)、财产损失150元,共计12137元。
关于案涉井盖由谁负责进行安装的问题。经查,案涉工程由威海市文登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进行,其发包给文登区福江房屋修缮队施工(不具备施工资质)。联通公司提供其外包单位山东省邮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刘天云出庭作证,证明其在2019年11月13日接到所在单位指令,告知圣经山路与龙山路需要2个自沉式井盖、7个外方内圆的井盖,其负责将上述井盖送至工地,并在现场拍照作为证据,由施工方进行安装,其将井盖送至施工现场时,旧井盖尚未取出,有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舜盛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有证据反驳,对该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
另,根据文登区委相关文件,文登区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权利义务由舜盛公司承接。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案涉路段系文登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组织进行施工,根据庭审查明情况,可以认定案涉井盖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市政管理处未及时安装井盖,亦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夜间行走的***落入机井中受伤,市政管理处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案涉路段施工情况知悉,应更加尽到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但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分析,以***承担20%责任,市政管理处承担80%责任为宜。至于威海市文登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文登区福江房屋修缮队,系其二者内部事宜,不影响该市政工程管理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因该市政工程管理处的权利义务已由舜盛公司承继,因此,本案应由舜盛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伤情未构成伤残,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联通公司虽然是案涉井盖的所有权人,但本案事故发生在该路段施工期间,该井盖的安装工作由施工人负责,施工人应确保施工期间路面行驶的安全,联通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54元、误工费5914元、护理费5219元、财产损失150元,共计12137元之80%即9709.6元,汇入***在环山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61账户中;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山东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区分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负担675元,被告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鉴定费780元,由原告负担156元,被告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文芬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谭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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