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于海燕与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1379号
原告:于海燕,女,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洲,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世界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海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丽娟,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强,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威海市顺河街**/div>
负责人:顾恩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海燕与被告威海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海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未满,但其向法庭提交申请表示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海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婉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亮亮
书记员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