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6民初657号
原告:重庆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桐梓镇晶华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60UM95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重庆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15日,原告重庆乡投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乡投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乡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乡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雪棽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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