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1026执异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柞水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柞水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古某甲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准许案外人古某甲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盛刚
审 判 员 张兵伟
人民陪审员 丁学政
法官 助理 贾 伟
书 记 员 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