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25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宝鸡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菊,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耀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曾用名麻润林),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生,住陕西省岐山县。
再审申请人宝鸡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4民终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宏丰公司是咸阳宝瑞管业公司(以下简称宝瑞管业)的实际债权人,***系宏丰公司员工,宏丰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宏丰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咸阳宝瑞管业办公楼施工合同》系宝瑞管业与宏丰公司签订,合同落款处有宏丰公司印鉴,跟***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宏丰公司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是案涉工程施工建设主体,在庭审中,宏丰公司、***均确认***的身份就是宏丰公司项目经理,***也提供了宏丰公司的聘用文件和其本人证件。因此,***作为宏丰公司工作人员,组织施工、管理工地及施工人员均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二审中***仅提供案外人彭某某向其转款的银行凭证,无法证明该款项是钢材款,也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案涉工程,而且***仅提供了十几万的转款凭证,其余购买沙石、水泥、人工费等支出均无证据证明。而原审基于上述证据直接认定“该工程的施工人员组织、机具配备、工程材料采购、工程款结算、费用支付等事项均由***个人承担,宏丰公司就涉案项目未投入任何人力、材料及机械”。其次,宏丰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账号被人民法院查封,无法进行正常的资金流转,***作为宏丰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个人身份进行工程相关款项的收支也是符合常理的。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为工程实际施工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二)宏丰公司长期逃避履行对宏腾公司的清偿责任,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严重损害宏腾公司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2015年11月就审结宏腾公司与宏丰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做出生效文书,2016年10月因宏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执行程序。宏丰公司已被多家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拖欠宏腾公司的工程款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分文未付。本案中,宏丰公司将工程款转入其员工***账户中,这正是宏丰公司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表现,其行为不仅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而且明显的损害了宏丰公司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一审法院却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宏丰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宏腾公司造成损害,该认定明显错误与事实不符。
宏丰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鉴于***曾在其公司任职,又取得建筑专业工程师资质,并与发包方协商好,案涉工程是个小型多层工程,所以其公司只是在***与咸阳宝瑞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占良个人签订的《咸阳宝瑞管业办公楼施工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印章。2.案涉工程的人员组织、设备调配、施工管理、建材购买、款项支付、工程款领取以及支配,工程结算欠付建材款条据出具、农民工工资发放、债权人的讨债对象均是找第三人***。宏丰公司既没有参与管理,也没有投入资金进行施工,更没有转入或收取分文工程款,不是案涉工程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人。3.二审判决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应予维持。4.其公司将案涉办公楼工程款25万元,转让给***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合法、目的正义,并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国家大政方针和公序良俗的传统理念。5.宏腾公司主张的债权是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C4号楼保障房的施工款,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3民初第3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凤翔县C4号保障房欠宏丰公司工程款2000余万元,完全有条件实现宏腾公司在C4号楼的189629.20元的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借条》《咸阳宝瑞管业办公楼施工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宝瑞办公楼借支、转账明细》及证人证言等,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以宏丰公司名义与咸阳宝瑞管业有限公司签订《咸阳宝瑞管业办公楼施工合同》,且该工程的施工人员组织、工程材料采购、工程款结算、费用支付等事项均由***个人承担,宏丰公司就涉案工程未投入任何人力、物力,***系该项目实际施工人,***与宏丰公司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宏腾公司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宏腾公司主张宏丰公司无偿转让债权行为严重损害其利益的问题。如前所述,宏丰公司与***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并非宏腾公司主张的无偿转让债权行为,进而不存在损害其利益的问题,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宝鸡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宝鸡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建民
审 判 员  张奋霆
审 判 员  张叡婕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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