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财保24号
申请人:鲁某,男。
被申请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陈杨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214。
法定代表人:田耀辉,执行董事。
申请人鲁某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应结算的工程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XXXXXXXXXXXXXX0318),对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该保单、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小写:¥11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7日零时起到2023年8月6日二十四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鲁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应结算的工程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保全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鲁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红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 官 助理    赵      慧
书  记  员    杨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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