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任会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李晓芳
审判员 谢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良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