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622执恢74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钜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东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源商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4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执行到位380元(执行费380元)。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人执行时效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