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民初100号之四
本院在审理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皖15民初100号民事裁定:查封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950万元的资产。后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皖15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三条第二项约定“2、甲方收到乙方开具11945792元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后,且乙方办理案涉工程“西地块地库二”档案验收合格证及配合甲方完成该地库规划核实验收后,甲方同意从已查封的账户内给付乙方2020970.13元,乙方同意解除甲方在中国银行的账户17×××84、18×××08、17×××21、17×××61,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4×××07_1的查封。”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于2021年1月5日以其已经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按照上述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从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已查封的账户内给付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970.13元,同时解除查封除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北路与柳园路交口“柏庄春暖花开”S3号楼房源及39#206室房屋外的其他房产以及所有银行账户。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甲方)于2021年2月1日函告本院同意按照上述协议约定,从其已查封的账户内给付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970.13元。
本院认为,安徽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020970.13元。
二、解除对六安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的账户17×××84、18×××08、17×××21、17×××61;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4×××07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马 龙
审判员 王 丽
书记员 熊贤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