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03民初868号
原告:六安市权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界牌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P0GEUIN。
法定代表人:李培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兵仁,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国际商务中心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21626。
法定代表人:巴桂香。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六安市权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六安市权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权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市权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计670元,由六安市权民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宗宝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许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