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623民初1655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国际商务中心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298216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