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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许支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22民初3272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03月04日出生,住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05日出生,住寿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国际商务中心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00000015298216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0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愿处分其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6.00元,减半收取170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22民初3272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03月04日出生,住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05日出生,住寿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恒生国际商务中心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00000015298216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1年06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0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愿处分其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6.00元,减半收取1703.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