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环盈电力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环盈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803执21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环盈电力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望。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市环盈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有条件可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曾元金
执行员  刘艳梅
执行员  张 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