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环盈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营口市环盈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11民初49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枫,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环盈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西兴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孙英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立勇,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营口市环盈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0元,减半收取3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恩波
人民陪审员  吕 丽
人民陪审员  霍亚男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