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众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汇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564号
原告:佛山市众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112B、113B、114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MA4J1H。
法定代表人:李徳华,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102、103、104、105、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2Y。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原告佛山市众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同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众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8.82元,减半收取计2404.41元(佛山市众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众联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增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陆玮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