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益**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2823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10。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惠婷,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102、103、104、105、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2Y。
法定代表人:廖某1。
被告:佛山市三水益**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科技工业区芦苞园C区22-3号F3二楼自编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0Q。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益**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梁 敏
人民陪审员  陈钱花
人民陪审员  孙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程秋燕
书 记 员  古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