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6103号之二
申请人:佛山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B区10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03850766K。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406-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96783Q。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路19号南座101-105、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2064912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196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