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7435号
原告:河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战、刘泽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申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申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工程款为由撤回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计5575元,由原告河南核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万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余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