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10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桐。
被执行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顾勤忠。
申请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7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由于逾期支付而承担的货款前期利息1695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11958元、律师费42000元、保险费213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34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鄂0115执10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曹政权
审判员 宋任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李传民
书记员 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