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1076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幸福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558428428D。
法定代表人:李桐。
被执行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255240K。
法定代表人:顾勤忠。
申请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7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铁科工集团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前期利息1695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11958元、律师费42000元、保险费213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3478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