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广兴方圆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1437号
原告:武汉市广兴方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23208742。
法定代表人刘申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武汉市武昌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9255240K。
法定代表人顾勤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广兴方圆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广兴方圆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广兴方圆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广兴方圆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广兴方圆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