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754号之一
原告: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申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顾勤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原告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原、被告分歧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建平
审 判 员 龚利民
人民陪审员 朱王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