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财保248号
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56号5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300号元和投资大厦1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勤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332室。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勤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1,726.7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山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勤勇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1,726.7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