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虎,男,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1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上海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崇明区富华路XXX号XXX幢XXX室)。 被告:***,女,1956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双虎诉被告***、上海界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双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并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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