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晁忠军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7)豫1102执532号
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漯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漯劳人仲案字【2017】00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880元。
(2)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