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02执1945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柳江路西段**。
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召陵区召陵镇召陵区/div>
申请执行人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102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的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双方同意被告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100000元。二、双方同意被告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余的保安服务费119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5元,由被告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0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9)豫1102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证券信息、银行、网络支付机构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漯河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三、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解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2月26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红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