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执1610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柳江路西段1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跃,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召陵区召陵镇召陵村。
申请执行人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102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双方同意被告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100000元。双方同意被告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下余的保安服务费119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5元、由被告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漯河市禾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漯河众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2019)豫1102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被执行人一直未来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已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证券持有信息。
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保险信息。
三、2021年10月26日到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漯河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漯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未开立公积金账户。
四、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后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故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221295元及迟延履行金,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兆华
审判员  李红歌
审判员  刘亚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天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