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8298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李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77645663M。
法定代表人:尤建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伟,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政府大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9P931C。
法定代表人:闫梦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365元,由原告郑州万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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