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政府大街1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9P931C。
法定代表人:闫梦梦,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回族,1984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原审被告:伍开瑞,男,汉族,1957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
原审被告:开封市天成双语学校。住所地:开封市东京大道以北夷山大街以西侧。
统一代码:52410200777971375K。
法定代表人:游广莲。
上诉人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伍开瑞、开封市天成双语学校一案,不服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91民初37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开封市天成双语学校所在地在行政区划上属于开封市龙亭区辖区,本案应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依据《水电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本案现有全部证据材料,本案案由暂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辖区,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