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40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9P931C。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政府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开封市天成双语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200777971375K。 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6号院。 法定代表人游**。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天成双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天成双语学校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市天成双语学校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范 狄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