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403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申请人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9P931C。
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政府大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的(2022)豫0291民初140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在本案中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新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