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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某某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10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丰产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燕阳。 委托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店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08日,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0年12月23日,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09月24日,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县花都鹤鸣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柏梁镇花海大道以南鹤鸣湖旁边。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店镇***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彭店镇***村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柏梁镇311国道***口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锦达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开发区经三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润华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区人民路南侧***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06月06日,住河南省**县。 被执行人:**县花街花市风情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柏梁镇东100米花博园西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县花都鹤鸣湖旅游有限公司、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锦达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华园***工程有限公司、***、**县花街花市风情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县花都鹤鸣湖旅游有限公司、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锦达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华园***工程有限公司、***、**县花街花市风情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0)豫10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130018.34元及利息(按原判决书计付),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二、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县花都鹤鸣湖旅游有限公司、河南创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县五彩大地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锦达园***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润华园***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9543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三、对被执行人**县花街花市风情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县荷兰风情花街花市2号楼1-3层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豫(2018)**县不动产权第0003409号】进行拍卖、变卖。 四、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位于**县***中段西侧***城11幢西单元5层西户房产【房产证号为**县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进行拍卖、变卖。 五、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县花街花市风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781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六、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9267.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审判长  王立珂 审判员  **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邮编:461000 地址:**市魏都区前进路与***交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