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民申1104号
再审申请人江西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赣州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7民终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陈银发 审判员  闵遂赓
书记员  胡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