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7民初3908号
原告:***,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辉,余干县瑞洪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城北西经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85995425H。
法定代表人:陈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词红,江西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2元,减半收取4,2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官胜根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上官凯
书 记 员 朱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