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明台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前为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8民初145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台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前为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XT482,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698号创业大厦C区401室、D区4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周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鹏,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85995425H,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城北西经二路8号(茅屋下)。
法定代表人:陈婷,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田,江西赣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鄱阳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3068091944XU,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政府9楼。
法定代表人:高志宏。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台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鄱阳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台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被告)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双方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江西明台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4522元,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明台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思琦
书 记 员  汪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