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21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被执行人:江西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城北西经二路8号(茅屋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685995425H。
法定代表人:陈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535,82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17,758.2元,合计人民币1,563,578.2元。但被执行人江西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63,578.2元及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