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2民初1501号
原告:临沂良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与清河北路交汇处好望角23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良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临沂良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临沂良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