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延森、临沂振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3执保23号
申请人:胡延森,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振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冠亚尚城1号楼1-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P2YJH9D。
法定代表人:刘佃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4870931G。
法定代表人:孙沂滨,董事长。
申请人胡延森与被申请人临沂振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103民初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临沂振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日照市岚山区森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鲁L5××××号牌的车辆,王红梅以鲁LR8108号牌的车辆提供担保。
我院于2022年2月8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总局等信息,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3705××××0897_1账户内的存款已冻结122022.03元;在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雀山支行2920××××3418,0账户内的存款已冻结255539.0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文明支行1587××××2448账户内的存款已冻结212438.63元;2022年1月26日,我院向日照市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车辆管理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日照市岚山区森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鲁L5××××号牌车辆,王红梅所有的鲁LR8108号牌担保车辆实施了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两年。至此,本案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人胡延森与被申请人临沂振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