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安康老年养护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64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264870931G。
法定代表人:孙沂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泗军,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安康老年养护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二路与大山路交汇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302MJE796728E。
负责人:付兆江,院长。
被申请人:付兆江,男,198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临沂工业园医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园工业二路与大山路交汇北5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302MJE7968675。
负责人:刘平秀,院长。
被申请人:刘平秀,女,1960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安康老年养护院、付兆江、临沂工业园医院、刘平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安康老年养护院、付兆江、临沂工业园医院、刘平秀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安康老年养护院、付兆江、临沂工业园医院、刘平秀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