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安康老年养护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执68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商城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孙沂滨,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安康老年养护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二路与大山路交汇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付兆江,院长。
被执行人:临沂工业园医院,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园工业二路与大山路交汇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平秀,院长。
被执行人:刘平秀,女,196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302民初64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安康老年养护院、临沂工业园医院、刘平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已指定至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销除对(2022)鲁1302执68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晓蒙
审判员  曹雪峰
审判员  胡晓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