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325执941号
***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325执941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判决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业已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