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325执941号

***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325执941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判决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费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5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业已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