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11执1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临沂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1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